操縱股價│涉操縱正利股價暴升20倍 3男女判囚52及80個月

社會

撰文: 林育慧

發布時間: 6 小時前

最後更新: 4 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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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魏弘福對判決表示歡迎。(林育慧攝)

3名男女涉於2016年3月串謀操縱創業板(現稱GEM)上市的正利控股(上市時編號:08318,現已轉主板上市)股價,半年間股價暴升20倍,早前被證監會起訴1項串謀進行虛假交易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今(22日)於高等法院被判監6年8個月及4年4個月。暫委法官指本案精心策劃,規模龐大,涉國際元素,損害香港作為全球金融中心形象及聲譽,須判以阻嚇性刑罰。

3名被告為薛伊琪(33歲)、林穎琪(36歲)及譚焯衡(62歲),被控1項串謀進行虛假交易罪。控罪指3人於2016年3月29日至9月7日期間,與孫文、何銘軒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發出或致使發出上市法團(即正利控股有限公司)證券的買賣盤,就該正利控股有限公司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營辦的證券市場(屬有關認可市場)交易的證券,意圖使其具有或相當可能具有造成交投活躍的虛假或具誤導性表象的效果。

暫委法官判刑時指,本案精心策劃,規模龐大,涉及國際元素,案中兩名主腦何銘軒及孫文已逃之夭夭。法官指串謀計劃落實執行,令真正投資者造成金錢上損失,亦令香港作為全球金融中心形象及聲譽受損,須判以阻嚇性刑罰。

暫委法官引述首被告求情指,她並非計劃始作俑者,只是聽從已潛逃的主腦何銘軒指示。次被告求情則指,於案中角色只是協助。

暫委法官指首、次被告分別與兩名主腦關係密切,屬於計劃的最頂端人物,首被告並負責監督次被告,考慮所有因素後,以7年為判刑起點,考慮到案件於交付高院審訊時造成延誤,減刑4個月,兩人均判囚6年8個月。至於次被告則依首被告指示行事,計劃中屬較低層,以5年為判刑起點,除案件延誤獲減刑外,法官考慮到判刑對其兒子影響甚大,額外減刑4個月,判囚4年4個月。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魏弘福於庭外表示歡迎判決結果,指高院陪審團首次審理這類案件。魏弘福指本案亦傳達了強烈訊息,本港不容這類案件持續發生,重申證監會為保障投資者及巿場,將繼續致力打擊同類案件。魏弘福表示,就本案將繼續有關凍結令。

據暫委法官引述控方案情指,正利控股於2016年3月29日在創業板(GEM)上市,配售價為0.283元,同日收市時升至2.26元,升幅達8倍﹐及至7月13日升至5.98元﹐升幅達20倍。同年9月6日,正利股價收市價4.87元,翌日跌至0.45元。

據證監會調查,由上市的翌日至9月7日,正利78%股份由156個證券帳戶持有,其中61%透過該156個帳戶買賣,及至9月7日所有帳戶同時出售全部股份,銷售淨額逾1.93億元。證監會從首被告檢獲的3部手提電話內,發現電郵地址及銀行帳戶等資料,與該156個帳戶買賣有關。證監會發現首被告協助何銘軒及孫文,以及控制相關帳戶,並管有相關記錄。第三被告的電腦則管有試算表,部份資料與首被告的手機內所儲存的吻合。次被告則被發與其他被告之通訊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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